重庆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及养老待遇
今(16)日,记者从重庆市政府官网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与去年同期相比,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增长15%;
城乡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增长15%、30%;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37元、增长2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64元、增长27%;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增长28%;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增长50%;
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0元、增长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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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通过多种形式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
二、优待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优待原则
第四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优先安排。
第五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制定出台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措施。
四、优待措施
第六条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并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第九条
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按相关规定,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 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五、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第十二条 对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一种优抚对象身份就高享受住房优待。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国土房管、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或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国土房管、城乡建设部门开通审核“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积极配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国土房管、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