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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重庆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3-09-15 00:41:14

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

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最新)

一、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且从重庆市入伍的(不含市外户籍从重庆市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常住户口在重庆市的;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重庆市或从重庆市入伍的;双方同系市外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重庆市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市外入伍,其父母(配偶父母)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身边无子女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重庆市的;

(六)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对不符合重庆市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重庆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重庆市安置并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的;对在本区县(自治县、市)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市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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