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政策

2020年吉林省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发布时间:2023-09-16 10:16:40

(一)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1、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2、在设区的地级市 (长春市、吉林市除外)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2)租赁房屋租期满1年以上的;

(3)有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须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

(4)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规模以上企业正式录用的;

(5)兴办第二、三产业及社会组织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6)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的。

3、长春、吉林两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合理控制人口规模,申请落户时需同时具备稳定居所、稳定职业的条件,其中稳定居所应具备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二)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1、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2、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 “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三)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

1、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2、采取有效措施,为其他暂住人口在当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对造成暂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不便的有关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3、逐步在全省实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使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和其他暂住人口在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培训、职业技能考试、计划生育、考取驾照、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贯彻实施办法,明确目标和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强化协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注重调研论证。

在全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深入开展调研,有序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特别要针对户籍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和新方式,以此推动吉林特色城镇化进程。

(三)强化舆论引导。

牢牢把握舆论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围绕户籍改革过程中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户籍改革中试点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典型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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