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不断改革探索,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改革措施未落地生根、落户条件限制较多、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精神,推进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提高我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城镇化工作、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本着积极稳妥、能放则放、应落尽落的原则,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引导农牧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牧民工市民化、城镇常住人口同城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在现行落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允许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
进入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具体合理确定。
(二)全面放开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长期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限制。
1.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3.对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三)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我区大中小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四)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
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旗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五)放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的落户条件。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要按照国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及时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取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