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政策

2019青海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青海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发布时间:2023-09-14 17:32:54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如何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权利?近日,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对《实施意见》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记者:《实施意见》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创新?

答: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同时,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农牧、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已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依据自愿原则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公安机关注销蓝印户口;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其次,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居住在我省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我省户籍在省内跨县(市)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再次,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记者:《实施意见》在迁移政策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进一步放开西宁市落户限制。凡在西宁市区内有合法房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或者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凡在西宁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海西州要根据流动人口比例较高的实际,结合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以小城镇建设、农场改革为切入点,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分步推进诺木洪等地改革先行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合理有序地解决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落户问题。

全面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在我省就业创业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创业,其人事关系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全面放宽引进人才落户限制。凡依法与用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的技能型人员,以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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