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政策

2019北京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方案政策,北京户口迁移手续流程(四)

发布时间:2023-09-16 19:07:33


(三)民族的变更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民族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派出所证明;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供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变更证明。
(四)性别的变更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性别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2.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及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批单。
(五)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更正
1.由户口登记机关造成身份证号码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公民变更更正出生年、月、日后变更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提供变更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
(六)户主及户主关系变更
1.户主迁出、死亡、出国(出境)定居等原因变更户主的,提供确定户主书面申请;
2.其他原因变更户主的,提供原户主书面申请;户内成员有争议的,提供协商后确定户主的书面申请。
(七)婚姻关系的变更
1.在国内结婚、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法院判决书;
2.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翻译件及驻外使馆的认证;
3.在香港结婚或离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4.在澳门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5.在台湾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八)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变更
公民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和文化程度的,提供本人的《工作证》、学历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
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程序
(一)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常住人口登记表》需要变更更正的项目上加盖变更章记,并在其背面“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项内填写变更更正内容、日期、申报人及承办人签章。变更姓名的,需将变更前的姓名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曾用名”栏内;
(二)变更《居民户口簿》。按《常住人口登记表》项目进行变更或更正,在变更更正项目上加盖变更章记,在《常住人口登记卡》背面“户口项目变动”栏内填写变更更正项目、变更更正内容及变更更正日期,加盖承办人人名章。变更姓名的,需将变更前的姓名登记在《常住人口登记卡》“曾用名”栏内;
(三)变更《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变更更正姓名、民族和出生日期的同时,需办理更换《居民身份证》手续;
(四)修改计算机数据;
(五)退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学历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留存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部门证明和审批材料等。
第七条 分户
分户指公民因生活或居住条件发生变化,由一户分为数户的户口登记。分户的基本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一、受理条件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二)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三)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四)平房住户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五)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后,由派出所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直接办理分户或迁出手续,为迁出人单独打印《居民户口簿》,加盖迁出章,并在《常住户口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或分户原因和日期。
二、查验证件证明
(一)公房分户。提供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证明等证件证明;
(二)私房分户。提供分户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提供村委会同意分户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填写本管界移动登记簿;
(二)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姓名栏加盖迁出章,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填写何年何月分户,变更户主和户内成员关系;
(三)在原《居民户口簿》姓名栏加盖迁出章,变更户主和户内成员关系;
(四)修改计算机数据;
(五)打印新立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六)打印新立户的《居民户口簿》;
(七)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
(八)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九)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十)退还《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法院判决书》、《公证书》、《房屋租赁契约》、私房房契;留存书面申请、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证明及村委会同意分户证明等。
第八条 小城镇户口迁移登记
小城镇户口迁移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试点小城镇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将户口迁往城近郊区的户口迁移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一)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二)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三)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四)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五)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查验证件证明
(一)申办人书面申请。申办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其父母的书面申请;
(二)申办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房迁入的: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四)夫妻投靠迁入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派出所填写《小城镇户口迁移审批表》,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分局审批;
(二)批准迁移的,持《小城镇户口迁移审批表》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程序办理。
第九条 开具《户籍证明信》
单位或个人为证明公民身份等事项,要求派出所为其开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要使用统一式样的《户籍证明信》。《居民户口簿》中已有的登记内容或查无依据的,不予开具证明。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二)相关单位的《介绍信》。
二、办理程序
(一)查找《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户籍资料;
(二)难以查找的户籍资料,通过市局公安档案馆网页登记查询;
(三)填写《户籍证明信》,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四)退还《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留存单位《介绍信》。
第十条 补办和变更《户口迁移证》
公民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逾期未落、丢失或要求改变迁移地址的,需办理补领或变更手续。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持过期《户口迁移证》的,提供迁移人或户主书面申请;
(三)变更迁移地址的,提供迁移人拟迁往新址的凭证材料;
(四)丢失补办的,提供迁入地未落户证明、书面申请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二、办理程序
(一)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存根及人口信息系统中“迁往地址”栏项目;
(二)重新签发《户口迁移证》,并在“备注”栏内做相关记录;
(三)将原《户口迁移证》收回,加盖“作废”章记并附在原证存根上;
(四)按规定收费;
(五)退还《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等,留存迁移人的书面申请、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第十一条 补办《居民户口簿》
公民丢失《居民户口簿》,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户主不能前来办理的,申办人需出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二)户主书面申请;
(三)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核查报失登记;
(二)核查《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计算机内存记录;
(三)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收取工本费;
(五)留存派出所所长审批单、户主书面申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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