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政策

保定买房限购补贴政策,外地人在保定买房条件要求

发布时间:2023-09-20 22:52:08

近日,河北保定楼市限购政策再升级!3区限购更严格!新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主城区系指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主城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新规5月23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

保定限购政策升级版解读

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主城区系指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主城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暂停向拥有主城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住房;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意见》还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照限定的房价或竞地的房价进行价格备案。销售过程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此外,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买卖。其中,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后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10年的,不得买卖。公证机构不得为违法、违规房产交易行为进行公证。违规交易或私下交易房产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意见》指出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购房居民家庭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已有住房数量、贷款记录、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核;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具有投资、投机性特征的购房人进行限制,避免金融资本参与;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保定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定监管分局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保定楼市受影响有多大?保定房子还能买吗?

对于保定本地的一些刚需来讲,限购政策更好的保护了本地刚需购房者的利益,遏制了一部分投资客的脚步,刚需在购房过程中可选的房源会更多。

认房又认贷的限购政策,对于一些靠投入一部分首付来捣腾房的黄牛党来说,或许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大家也知道保定楼市的潜规则,很多大产权房要么五证不全不能卖,要么证件全了却卖完了,目前真正在市场上有销量的是一些本就没有证件的新民居、小产权,限购的政策几乎不起作用。

通过解读本次限购政策我们发现新三区不限购不限贷,保定商业项目不限购不限贷,因此本次限购会受影响的是一部分住宅项目,而一些人肯定会把目光转向新三区和主城区商业项目,对清苑、满城、徐水的住宅项目带来一定的销量,主城区公寓写字楼等商业项目或将迎来一轮涨价潮。

但是保定楼市限购政策能够持续多久,对于保定楼市影响到底能有多深远,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附: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主城区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主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主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主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主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主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保定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市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市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市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市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市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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