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徐州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6 02:23:52

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徐州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我市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从7月1日至9月30日。

范围对象

调整范围对象为6月30日前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全部单位及其职工。对在8月底前仍未申办基数调整的单位实行“系统限制”,待单位申办完基数调整后再继续缴存。

调整内容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17878元执行,下限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按照《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提基数的通知》文件规定:“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单位绩效考核奖、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以及省、市规定的基本工资预发、补发”。

单位在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和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如实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18年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18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其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实行“四舍五入”到元。

缴存比例

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2%,企业等其它单位参照最新文件执行,最高不得超过1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

这些问题你需要了解!

1、今年基数调整可以通过网厅完成吗?

答:可以。网上缴存单位可直接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进行基数调整,同时需要上传汇总审核表电子档作为附件,完成后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即可。

2、今年会向职工发放纸质利息对账单吗?

答:今年及以后不再发放纸质利息对账单,个人查询利息金额可通过网上渠道进行。各单位务必通知本单位职工,7月1日起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上业务大厅(http://gjj.xz.gov.cn)或手机公积金APP,查询本年度结息金额并核实本人基本信息;如无法注册或登录后姓名显示不正确,应及时将正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告知单位经办人,在此次基数调整中一并更正。

3、单位可以自由选择银行进行基数调整吗?

答:不可以。各单位应选择原开户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汇缴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不得随意变更缴存银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的,应附情况说明报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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