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宁波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2019宁波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是多少?缴存比例是多少?
2019宁波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度缴存基数下限:2010元;
度缴存基数上限:27237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237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18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010元。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度缴存比例上下限:
度缴存比例下限:5%;
度缴存比例上限:12%。
缴存单位和职工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26315.00元,最低限额1350.00元(其中,市中心和余姚、慈溪、鄞州、镇海、北仑5个分中心最低限额1650.00元,奉化、宁海、象山3个分中心最低限额1350.00元),单位、个人各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且单位、个人按相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8〕142号)内容,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甬房公办【2018】3号):“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按调整后标准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中心新开户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1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