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重庆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21 14:59:46

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重庆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及我市相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18年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8318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441元。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额度及次数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第二章第五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提取证明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七)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

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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