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陕西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20 11:46:49

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陕西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一、缴存基数

(一)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8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7月至2020年6月。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18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上限为2095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800元/月;?邑区、周至县、蓝田县1700元/月。非西安市区域内的缴存单位,参照所在地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 。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四、其他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做好年度基数核定工作,并按政策规定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二)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三)缴存单位应当按月、连续、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或缴存不规范又拒不整改的单位,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联合惩戒。


  (四)年度基数核定工作自7月1日起受理,各缴存单位应在汇缴今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后,及时办理年度基数核定工作。如不能及时完成基数核定工作,将影响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转移和贷款业务。


  (五)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时,单位经办人需持身份证在省中心拷贝本单位6月份缴存基本信息,并填制纸质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核定总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核定清册》(加盖公章)和制作《缴存基数年度核定总表》《缴存基数年度核定清册》电子版,送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四楼大厅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六)本通知由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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