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浙江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21 05:06:40

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浙江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6月1日起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1月1日起执行。

之前通知

各缴存单位、市中心所属各单位、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15日止。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6月1日起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1、缴存比例。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仍按去年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12%标准执行;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单位和个人各5%至12%范围内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仍按单位18%标准执行(各县区按当地标准执行)。

2、缴存基数。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2018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继续实行“控高保低”政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他职工月工资基数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上执行,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本次调整中凡提高缴存工资基数的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工资基数上限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最高缴存限额控制在每月508元,已经超过508元的职工,不再增加,允许保留原缴存额。

(三)调整程序

本次调整采用网上办理方式,请各缴存单位使用浙江省法人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见年度调整工作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单位属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个人免缴、缓缴以及企业经营困难不能调整到位的等情况,单位在完成网上申报后需打印表册加盖公章,于6月15日前报公积金直属业务部专柜。其他单位则取消纸质材料申报,直接在网上申报并审批办结。

(四)其他事项

1.今年已全员调整过的单位本次将不作调整,但需参加年度验审。

2.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按规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调整到位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报当地公积金中心窗口备案。

95%的人继续看了

其他人推荐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