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它是存储备用基金的一种形式,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于1992年。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约14.6万亿元,扣除提取总额后的余额约5.8万亿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目前,全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最高不得超过12%。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关于山东公积金缴纳标准比例及上限调整政策相关信息。
6月26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向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发布了《关于调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公告》。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8657元。
按照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8657元(淄博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19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
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公告显示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239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分别为96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分别为87元,高青县、沂源县分别为78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应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