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业评价
1.书面考试
(1)考试科目及分值
初三年级的书面考试科目为语文(15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20分)、文科综合(200分)、理科综合(200分)。文科综合的内容为政治、历史,理科综合的内容为物理、化学。
初二年级书面考试科目为生物(100分)和地理(100分)。
(2)考试时间
年级
日期
上午
下午
初中三年级
6月16日
语文9:00-11:30
理科综合15:00—17:00
6月17日
数学9:00-11:00
文科综合15:00—17:00
6月18日
英语9:00-11:00
初中二年级
6月18日
生物15:00—16:00
地理16:30—17:30
(3)考试形式
文科综合和地理两科实行开卷考试,其它各科实行闭卷考试。书面考试科目的试卷和答卷按照网上阅卷的标准印制。
听障学生的英语听力科目实行免考。听力残疾鉴定为四级及以上的听障学生,即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较好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的听障学生,可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前申请免试英语听力。符合英语听力免试条件的听障学生要求参加英语听力考试,可向学校申请备案,由学校向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考试中使用助听设备、根据情况就近安放播音设备(城区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中招办申请)。聋哑学生的语文口语交际和英语人机对话考查参照听力科目免考方案执行。
(4)成绩呈现方式
初三年级考试科目成绩以A、B、C、D、E五个等级形式呈现。初二年级生物、地理考试科目成绩以分数(百分制)形式呈现。城区初三提前考试科目由初二生物考试成绩(折合成50分)、初二地理考试成绩(折合成50分)和初中体育最终成绩(60分)组成,折合后的提前考试科目总成绩(160分)最终以等级方式呈现。
免试听力学生英语听力成绩按照其英语非听力部分得分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免试听力学生英语听力成绩=英语听力部分总分×﹙非听力部分得分÷非听力部分总分﹚,最终以等级方式呈现。
(5)等级划分
按照各个科目达到合格标准的分数划出E等(即不合格等第),然后根据高中教育资源的状况结合录取批次的要求将合格等级以上的成绩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2.学科考查
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全部列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课程实施,强化音乐、美术考查,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科考查包括音乐、美术、语文口语交际考查,英语人机对话考查,理科实验考查,综合实践活动考查(含劳动技术操作考查、信息技术上机考查等)等,各项学科考查成绩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的重要依据,按A、B、C、D四个等级进行评定。其中语文口语交际和英语人机对话考查成绩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项目中学习能力评定的依据之一;理科实验考查和综合实践活动考查成绩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项目中实践能力评定的依据之一;音乐、美术考查成绩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项目中审美与表现能力评定的依据之一;体育平时成绩、出勤情况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项目中运动与健康状况评定的依据之一。
考查科目允许学生在校内有两次参考机会。物理、化学、生物实验考查,语文口语交际考查采取全市统一插标与学校自行组织考查相结合的办法;英语人机对话考查采取“统一组考、相对集中、人人必测”的方式进行。
3.成绩管理
初中毕业书面考试、学科考查成绩均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实行网络化管理。初中学校要将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学科考查成绩填入《长沙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书》。城区初中毕业书面考试成绩统一以等级方式进行公布,不公布原始具体分数。
4.命题管理
(1)命题原则
优化命题导向,突出考查学科基本思想和基本方法,突出考查主干知识和核心能力,注重试题素材与生活实践的紧密结合,注重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简单的生活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试题要充分体现课程标准对“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终身发展。
(2)命题要求
建立并不断充实以教研员和骨干教师组成的长沙市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专家库,每年中考命题教师在纪委全程监督下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所有命题人员必须签订诚信承诺书和命题保密协议,进一步完善命题、审题、制卷、评卷等各个环节工作制度,确保考试质量,杜绝差错。
综合素质评定
1.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按照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审美与表现能力、运动与健康状况等五个维度对学生进行评定。
2.综合素质评定结果的使用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按五个维度分项以等级形式呈现,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毕业及升学
初中毕业
1.毕业标准
取得我市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参加全市统一毕业升学考试,学业评价书面考试各项成绩达到D等及D等以上,准予毕业并颁发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初中毕业证书。
2.补考
初中毕业生书面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由毕业学校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不能作为高中录取的依据。补考达到毕业标准者,可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高中招生录取
1.组织实施
城区的高中招生录取由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高中招生录取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市教育局中招办相关方案组织实施。
2.计划下达
城区高中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高中招生计划,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和宁乡县高中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达高中招生计划。招生计划要符合国家对高中阶段普职分流的总体要求,原则上普高和职高招生计划大体相当,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不低于50%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并完善操作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始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择校生计划。
3.录取依据
高中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是:考生的学业评价等第、综合素质评定等第以及享受政策性优惠的情况。
4.多样化招生政策
普通高中实行指标生、直升生、特长生和推荐生等多样化招生政策,进一步扩大学校自主权,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中职招生实行重点类学校优先、志愿填报和统筹调剂相结合的录取政策。
(1)指标生: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低于40%的招生计划作为指标生计划,按比例平均分配到招生区域的公办初中。
(2)直升生:①对口直升生,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指标,作为该校招收对口直升生的指标。对口帮扶类学校的指标数为微机派位到受援学校且连续在该校就读三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的10%;委托管理类学校的指标数为在被托管学校连续就读三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的3%—5%。委托管理满6年的学校逐步减少对口直升生指标,第7年下降到4%,第8年下降到3%。②本校直升生,普通完全中学高中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的指标,作为招收本校初中直升生的指标。直升本校高中的指标数控制在连续就读三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的5%以内。
(3)特长生:为支持学校办出特色,在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资格范围内,对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特长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5%),在政策规定的范围按标准录取。
(4)推荐生: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对综合素质特别优秀,但因家庭变故、疾患、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造成学业考试失误的学生,可依据学生所在初中学校两名资深教师提交的推荐信以及核实的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由招生学校破格录取。
四、保障措施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必须通过规范的程序和制度的创新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市和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公示、诚信、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杜绝招生腐败现象,全面推进阳光招生。
(一)公示制度
提前向社会公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定结果的使用,以及高中招生办法等。通过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二)诚信制度
逐步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定和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对参与命题、评卷、综合素质评定、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签定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采取奖惩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监督制度
严格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对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定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等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在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定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现象和行为,可向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纪委、监察室0731-84899743,0731-84899756,基础教育处0731-84899710,民办教育处0731-84899715,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处0731-84899713。公布局长信箱,网址为:www.creditsailing.com
(四)责任追究制度
市教育局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定以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控。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一把手”负责制,将招生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和学校的绩效考核。校长和纪委书记均为第一责任人,如有违规行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学校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年终考核降等直至追究行政责任。对学校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核降等处理。
五、其它事项
(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二)本实施办法由长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