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革

扬州产假多少天2024年,扬州产假最新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6 15:30:18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天数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统一休假12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注意: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扬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分娩、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时,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支付。

扬州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及流程

1、生育一孩、二孩的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计生委出具的《生育登记证明》、产检费用票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票据、住院费用清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的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单位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手术费用票据;门诊手术的还需提供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住院手术的还需提供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

3、符合条件的男职工还需提供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无收入的证明(《就业创业证》),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本市户籍人员需开具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情况证明。);

4、失业女职工符合条件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

5、生育三孩及以上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再生一孩生育证》;

6、异地生育的还需填写异地生育申请表。

流程

1、准备资料

2、社保中心生育科待遇支付计算

3、社保中心财务科审核

4、社保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发放

扬州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生育保险报销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补助。

生育医疗费

目前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标准:

1、产前检查:900元。

2、分娩住院:顺产3200元,剖宫产4500元。

三级医疗机构标准:

1、产前检查:1100元。

2、分娩住院:顺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

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2、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5、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6、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7、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天数;

单位为你缴交的社保基数为3000元/月。

顺产生育津贴=3000÷30×128=12800元

一次性营养费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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