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书

B超检查人员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3-09-20 23:30:5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务人员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法律、法规,禁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相关设备与技术手段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禁止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

  二、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并按规定做好登记。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超声诊断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准确、真实地填写统一的《妊娠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并共同签字。出具孕妇及胎儿身体健康检测报告,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检测技术人员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得透露胎儿性别。

  四、接受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出现。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从业机构:(公章) 责任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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