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对象范围和时间
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范围: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符合有条件全程退役规定由部队批准退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士官时参照直招士官的有关规定定级定衔后符合退役条件的。
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工作截至2015年1月底,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转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吉民办字〔2013〕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士官档案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后,于2015年4月底前移交各地。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要求,坚持依法安置
(一)落实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
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各级政府安排工作。其中,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后本人自愿选择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仍采取政府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各地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退役士兵安置范围,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编制下达安置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帮助和督促下属单位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以学历等级、服役年限、专业对口等理由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有偿转移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省政府确定18家中省直单位(名单见附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单位协商后确定,其余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计划由安置地政府下达。
各地要严格掌握政策标准,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施行前入伍,退役后选择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没有非农《优待安置证》和《入伍通知书》的,以及档案作假、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等不符合安置政策的,不享受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政策。在校大学生、直招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