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员工的离职分为自然离职、辞职、辞退、劳动合同终止四种。
自动离职:员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连续3天离开企业或原工作岗位,或全年累计达5日者,视为自动离职;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以书面形式提交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辞退:因单位自身或员工的原因,由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第二条
在合同期内,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辞职时,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部门主管递交辞职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条 辞退规定
1、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公司有辞退的权利。
2、精神和身体机能发生障碍,本公司认为其不能再从事工作者。
第四条
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员工管理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合同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不作任何补偿。
第五条
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员工的离职,除“自然离职”外,均应办妥一切手续后方可离开;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部门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暂无合适人员,由部门主管接收;所有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之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其它业务有未清者,应由该部门主管负责追索处理,如情节严重者,须提请公安机关侦办处理。
第七条 员工离职工作程序
1、自然离职
员工符合自动离职条件之日起,人力资源部及时清理其员工档案,终止工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待遇。并通知相关人员来办理离职手续,直接上级核查其所有工作内容,负责进行手续的办理。自动离职人员公司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员工需承担因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照实),其遗留工资暂不做结算。
2、辞职
1)员工本人填写《辞职申请书》,正式员工辞职必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
2)部门经理批准;
3)人事部核查;
4)总经理(或其他上级领导)审批;
5)部门安排交接;
6)所有交接完毕后,人事部打印《员工离职结算单》,部门负责人在《员工离职结算单》的交接一栏确认签字;
7)财务部办理工资结算。
8)离职员工在《员工离职结算单》上确认签字。
3、辞退
1)部门主管或指定负责人填写《辞退申请书》交人事部;
2)辞退提出时限分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出现,用人单位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况出现,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部门经理批准;
4)人事部核查;
5)总经理(或其他上级领导)审批;
6)人事部向被辞退者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并在通知书上注明中止或解除日期、离职手续办理日期。
7)部门安排交接;
8)所有交接完毕后,人事部打印《员工离职结算单》,部门负责人在《员工离职结算单》的交接一栏确认签字;
9)财务部办理工资结算。
10)离职员工在《员工离职结算单》上确认签字。
4、劳动合同终止
人事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经过与用人部门领导协商决定,向员工发放《终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员工在通知书约定终止时间到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结算单》;收到《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员工必须在3天内对是否续订合同向人事部做出反馈,不同意续订合同的手续同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离职审批权限
1、部门负责人对表现优秀的辞职员工应尽力挽留,辞职意愿强烈者,准予辞职。
2、人事部收到个人递交的《辞职申请单》或部门递交的《辞退申请单》后,应与相关人员安排面谈,详细了解辞职或辞退的原因。对于平时工作表现优秀的辞职员工应尽力挽留,辞职意愿强烈者,准予辞职;不同意或暂不同意辞退时,由人事部负责人汇同部门负责人共同协商解决,意见无法统一时,报分管领导协调,协调无效者,报总经理裁定。
第九条 离职档案清理
离职人员薪金结算完成后,由人事部经办人将其资料整理并归入离职人员档案库。档案内容包括:
1)员工《辞职申请书》;
2)《解除合同证明》存根和《失业证明》存根;
3)《员工离职结算单》;
4)《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合同期满的员工)。
第十条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1)人事部在员工办理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后15日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开具失业登记证明,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
2)在每月1-15号离职,由人事部在当月为其中止社保,并出具《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交离职人员;每月16-31号离职的人员,由人事部在次月为其中止社保,并出具《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交离职人员。
3)外地员工离开宁波,要注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帐户,提取现金的,由人事部社保经办人在正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15天内,为其办理社保中止手续,并出具《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交离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