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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医疗保险异地报销政策,南宁医保异地报销比例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3-09-14 21:08:37

我国人口流动非常大,异地就医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问题。比如说,老人随子女迁到大城市、单位常驻外地工作、患重病去外地治疗等,如果没有当地社保,看病可能要花费不少钱。那么异地医疗保险有哪些政策呢,异地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多少呢?本文小编为你解答关于南宁医疗保险异地报销的相关政策、南宁医保异地报销的比例多少钱等知识。南宁医疗保险异地报销政策,南宁医保异地报销比例多少钱

一、2020年南宁医疗保险异地报销政策比例多少钱

(一)异地住院就医支付范围。

1.自治区内异地就医支付范围。按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2.自治区外异地就医支付范围。通过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未通过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直接结算的按上述第1点执行。

(二)异地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办法报销:

1.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院住院治疗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2.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备案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3.短期(3个月以内)跨统筹地区外出探亲、旅游等因急病住院的,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4.参保人员异地住院的医疗费,与在统筹地区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南宁医保异地报销比例多少钱

01

居民个人缴费

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以下任意一种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1.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

2.通过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桂林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建设银行等银行柜台缴费

暂停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南宁智慧人社APP原缴费渠道。预计7月8日后,可使用南宁智慧人社APP登录点击“居民医保缴费”模块跳转至税务部门APP进行缴费。

温馨提示:

在南宁大学高考网后台发送关键词“医保”获取南宁医保查询、报销、参保、缴费等指南;爱南宁APP、南宁智慧人社APP下载;医保异地结算指南、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办理指南;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等;

02

社区、村委、学校等参保单位代缴费

通过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桂林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建设银行等银行柜台缴费。

注意:以上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如有变动,请以税务部门通知为准。

停止使用的缴费渠道及缴费方式

1.停止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即暂停将相关社保费缴入该账户的缴费方式,包括暂停转账、银行代扣代缴、经办机构POS机缴费、银行柜台现金缴费、银行柜台实时缴费(建行)、小型自助终端机实时缴费等缴费方式。

2.暂停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具体事宜待市医保局与税务部门研究确定后再另行通知。

温馨提醒

1.参保居民在7月1日前已经打印出缴费凭证但未能及时缴费的,需到税务部门业务前台办理缴费手续或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2.根据有关政策规定,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普通居民缴纳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740元/人(个人缴费部分220+财政补助部分520元,全部由个人承担;新生儿和特殊人员除外),请各参保单位和参保居民及时缴费,以免影响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公布

除以上信息外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对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以及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01

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和分担标准

《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8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520元。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规定的分担比例,中央财政补助416元/人,我区各级财政补助104元/人,其中自治区财政对设区市和非贫困县的补助均为52元/人·年,设区市和非贫困县财政分别负担52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对贫困县(市)补助78元/人·年,贫困县(市)财政负担26元/人·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104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02

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及对特殊群体补助原则

《通知》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25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03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

明确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

明确提高大病保险待遇。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一年度广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低于该比例的,可不做调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需转区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60%。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政策倾斜继续按现有政策执行,即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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