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南宁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

发布时间:2023-09-21 20:30:5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南宁市民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呢?所需材料和报销流程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南宁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相关知识。

据悉,按照我市执行的广西北部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住院报销主要包括床位费、统筹基金起付额、住院治疗费等几个方面,其中:

(一)住院医疗床位费由统筹基金支付2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实行分类报销:

1.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5%;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0%;

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

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

5.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费用<5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40%。体内置入材料费用(含单项医疗服务项目)>5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30%。

(三)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此外,我市还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85万元;随着我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长,最高支付限额也将随之提高。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居民大病保险实行起付线(居民保险起付线为15000元)以上分段报销比例,其中0至2万元(含2万)报销50%、2至4万元(含4万)报销60%,4至6万元(含6万)报销70%,6万元以上报销80%,需转自治区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合规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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