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嘉兴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

发布时间:2023-09-21 21:11:3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嘉兴市民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呢?所需材料和报销流程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嘉兴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相关知识。

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全市各社会保险统筹地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统筹层次、资金筹集、保障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医保监管“七统一”。

2018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部分)为14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43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990元/人/年。

2018年度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为省市财政补贴530元/人/年、区财政补贴280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180元/人/年。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

2018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在职职工个人及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变;退休职工按退休职工人数,由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的1%缴纳。

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标准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按以下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1.在职职工:35周岁(含)以下80元/月,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95元/月,45周岁以上110元/月。

2.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125元/月,75周岁以上140元/月。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按以下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1.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人员):35周岁(含)以下105元/月,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125元/月,45周岁以上145元/月。

2.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165元/月,75周岁以上185元/月。

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移交费用

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第十六条规定,过渡期内,逐步降低移交费用。2018年度办理移交的,按原移交费用标准的25%计算。

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指南

一、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刷卡结算。参保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在嘉兴市本级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刷卡就医的,应当由基金、大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结算;属个人负担(包括自费、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2、手工报销。因网络故障、市民卡报损报失等原因导致无法刷卡以及到市本级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后,在3个月内凭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1) 社会保障?市民卡;

(2) 授权转帐支付银行卡或存折;

(3)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4) 门诊病历卡、出院小结;

(5) 费用汇总清单;

(6) 中药饮片处方;

(7) 转院证明;

(8) 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材料。

二、手工报销业务申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人员出院后在3个月内办理手工报销业务申请。

三、每年手工报销业务截止时间是何时?

当年度业务申请截止时间为次年三月底,逾期不再受理。

四、居民医保结算年度如何确定?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比例是多少?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50%,未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5%,三级(市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10%。市本级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医疗机构等级列报部分报销比例居民医保基金年度

最高支付限额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800元
未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
二级(县级)医疗机构15%
三级(市级)医疗机构10%

六、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多少?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前,应由个人先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起付标准按次计算。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以一次计算。

医疗机构等级起付标准(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

以下的可列报部分报销比例

居民医保基金年度

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80%12万元
二级(县级)医疗机构50075%
三级(市级)医疗机构100065%
市外三级医疗机构200065%
市外其他医疗机构250065%

七、大病保险的补偿比例是多少?

在一个居民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其个人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1.5万元以上部分,按上不封顶的累进比例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1.5万元(不含)至5万元的部分按55%比例补偿;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偿。

八、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情和医治需要转嘉兴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凭市民卡在各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开具转院备案表后,方可转院。转入的医院应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病人可先转院,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节假日顺延)。

九、外地就医有何规定?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嘉兴市域内市本级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5%后,再按本《指南》第六条规定结算。

2、按规定转院程序转往杭州、上海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因临时外出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10%后,再按本《指南》第六条规定结算。

3、按规定转院程序转往杭州、上海以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20%后,再按本《指南》第六条规定结算。

4、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或在嘉兴市域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30%后,再按本《指南》第六条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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