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南京市民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呢?所需材料和报销流程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南京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相关知识。
南京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为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含特药)、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等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我市三个目录支付政策。
三个目录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支付后,再按规定的待遇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如下:
(一)门诊统筹待遇。起付标准200元,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300元。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增加10%。
(二)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一个待遇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600元。
(三)门诊大病待遇。门诊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一个待遇年度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病种专项门诊医疗费用,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80%,学生儿童、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85%。基金支付规定及支付限额如下: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患有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指静脉或介入化学治疗)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12万元/年;发生的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肾癌和黑色素瘤免疫治疗,恶性肿瘤口服化疗(含分子靶向药)、膀胱灌注、抗骨转移或晚期镇痛治疗等针对性药物治疗费用,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基金支付限额8万元/年,五年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经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后,可延长待遇年限;发生的除放化疗和针对性药物治疗以外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至三年1万元/年,第四至五年5000元/年,第六年及以后2000元/年。
2.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透析医疗费用限额为6.3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检查用药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8000元/年。
3.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7.5万元,第三年7万元,第四年及以后6.5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6000元;第三年4000元;第四年及以后2000元。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期为手术当年及术后第一年,待遇标准参照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对应年限执行。
患以上门诊大病病种参保人员确诊或术后当年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按照第一年待遇标准支付。
4.血友病待遇。血友病(遗传性凝血因子Ⅷ、Ⅸ缺乏)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应检查和替代治疗医疗费用,按照血友病轻型、中型、重型,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
5.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待遇。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1万元。
(四)门诊精神病待遇。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抑郁发作(中、重度)、强迫症等精神疾病,在门诊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80%,学生儿童、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为85%。
(五)门诊艾滋病待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门诊免费享受抗艾滋病病毒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及相关检查,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每人每季度1000元的定额标准包干使用。
(六)住院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80周岁以上老人各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学生儿童、大学生各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在一个待遇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因门诊大病病种、精神病病种及艾滋病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从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上转时起付标准累积计算。
(七)生育医疗待遇。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和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支付比例40%,基金支付限额300元;发生的生育住院分娩费用,参照住院支付政策执行,其中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75%。
第十七条 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原则上实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包干费用专款专用,用于统筹保障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大病、门诊艾滋病、门诊精神病待遇)。各高校参照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制定门诊包干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高校每年将门诊包干经费使用情况报市社保中心。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鼓励连续参保缴费,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支付限额挂钩机制,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第一年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在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基层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发生的符合规定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基金支付标准为9元/次,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公立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收取的急诊诊察费和西医诊察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9元/次、8元/次、7元/次;发生的符合规定收取的中医辨证论治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12元/次、10元/次、9元/次,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发生的符合规定收取的方便门诊费,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理50%。以上基金支付部分实行考核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