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兰州职工医保异地结算报销比例计算方法说明

发布时间:2023-09-18 07:50:42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在异地工作,有为梦想到异地打拼的年轻人,也有为何子女团聚而长别家乡的老人。那么这些随迁养老的爸妈、在外打工的你医保异地直接结算到底怎么办理?2018年兰州职工医保异地结算报销比例计算方法说明又有哪些内容?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降低转外就医自付比例。转外就医人员的自付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10%;降低异地安置未备案人员自付比例。降低了未办理异地安置备案、转外就医,又不符合急救、抢救参保人员的自负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30%。

取消异地安置未备案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只报销一次的规定;取消异地就医结算个人垫付。结算流程由原来的“住院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资,出院后再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调整为只要办理了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备案手续,在备案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实现异地住院直接结算;取消原来开具一次转院证明只能报销一次的规定。参保城镇职工在具备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转诊后,经兰州市医保局审批,凡属一个完整治疗体系的转外就医费用,均给予转外结算处理。

急诊、急救七类病种参考范围

《规定》明确,出差探亲是指参保城镇职工因公外出、探亲、旅游期间等因急诊、急救需住院治疗。急诊、急救病种参考范围:

1.呼吸系统疾病

2.循环系统疾病

3.消化系统疾病:消化道出血(呕血、便血、血便或黑便)、急性阑尾炎、急性胰腺炎、急性腹膜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急性穿孔、急性肠梗阻、胆囊或胆管穿孔、嵌顿性疝或绞窄性疝、直肠脱垂;

4.代谢疾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血糖昏迷、高渗性非酮症性昏迷;

5.神经系统疾病:脑出血或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大面积脑梗塞或脑干梗塞、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颅内占位性病变伴发脑疝;

6.泌尿性疾病: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尿潴留;

7.患者生命体征出现危、重、急现象,需急诊抢救治疗的疾病。

转外就医符合三种条件之一即可

转外就医是指参保城镇职工经兰州市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转往本行政区域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症患者;(二)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兰州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此项业务的;(三)病情严重有必要转院抢救的患者。

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医疗机构包括:1.甘肃省人民医院;2.兰州大学第一医院;3.兰州大学第二医院;4.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5.甘肃省肿瘤医院;6.甘肃省妇幼保健院;7.甘肃省中医院;8.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9.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限肝病);10.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类疾病);11.兰州市肺科医院(限传染病)。

申办流程:转外就医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经办

具体流程:转诊医疗机构检查诊断或治疗后,由经治医师(副高级以上职称)填写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申请表,说明转外就医理由,科室主任签字同意,经该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登记签章后,患者即可转外就医。

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转外就医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10%

符合异地备案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类别和比例报销。

(一)异地安置医疗费用。办理异地安置备案的参保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按兰州市城镇职工参保有关规定报销。

(二)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经批准符合转外就医并办理了异地备案手续的,参保城镇职工先个人自付10%,其余90%按兰州市医保相关规定报销。

(三)出差、探亲等医疗费用。符合急诊急救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报销。

(四)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而产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后,先个人自付30%,剩余部分按照兰州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医保报销相关标准、比例给予报销。

转诊医疗:原则上只限转一家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转外就医原则上只限转一家三级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转往第二家医疗机构的,需有第一家转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转外就医治疗时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治疗需要,超过3个月的,必须有转入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如因病情需要属于完整治疗体系的,可适当延长)。转外就医审批通过后,本着处理问题连续性的原则,凡属一个完整治疗体系的转外就医费用,均给予转外结算处理。

报销时效:延期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参保城镇职工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后,需要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1月内必须前往异地就医,若超过期限须到转诊医疗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延期满后仍未转外就医的,须重新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参保城镇职工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已经办理了异地备案手续,并且所住医疗机构为异地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直接结算。在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因故无法实现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在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因就医医疗机构未及时提供报销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争议处理:有异议应在1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转诊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参保城镇职工对市医保经办机构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1月内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复审相关资料后,提交异地就医复审小组研究讨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复审结论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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