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兰州市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提至60%

发布时间:2023-09-16 15:42:28

从4月1日起,兰州市将执行最新调整统一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记者3月12日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此次调整统一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60%,长期门诊病种增加至16种。另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今后也将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三甲医院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为1400元

兰州市人社局、兰州市财政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和规定的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调整统一后的住院起付标准及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按参保人员入院时间规定标准执行。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统筹起付标准按各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的级别等级分别设置,具体为:三级甲等医院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1400元;三级乙等医院由原来的700元调整为10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的200元调整为400元;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200元。

  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调整为6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标准进行统一调整。起付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次10元,年度累计封顶线为300元,统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60%,每人每年度统筹报销累计支付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25元调整为不超过174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业务只限定在已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公立基层专业卫生机构)。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同报销标准

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按照《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中“实行中西医治疗同病同价”的要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含中医专科医院)执行相同报销标准,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医保基金支付65%。另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异地就医住院(除急救、抢救外),需办理相关转外就医申报和审批、审核备案手续。其发生的住院统筹费用由市医保局制定相关规定,并报市人社局核定正式印发后,区分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予以支付。

  长期门诊病种增加至16种

城镇居民医保长期门诊病种由原来的10种增加至16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非透析阶段),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原发性高血压(有合并症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精神分裂症。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此次调整中还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进行了明确。据了解,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六部门印发的《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市财政局以每人30元的标准筹资,从现有的缴费收入中将资金统一上解省财政厅,参加省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市医保只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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