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吉林省医保扩大受益人员范围和在职职工待遇期限

发布时间:2023-09-17 20:44:22

记者从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优化省直医保业务经办服务流程,引导规范异地就医秩序,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最大限度为参保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要求,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即日起扩大受益人员范围,异地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也可享受异地医保。同时,延长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待遇期限,将2018年1月31日前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吉林省医保局自动将异地待遇终止时间设为长期有效,其余情况可根据个人要求至省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异地(延期)业务。

扩大人员范围

长期异地就医申请的人员范围,在原取得异地户籍或者异地居住证的参保退休人员及在职驻外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在异地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及取得异地户籍或者异地居住证的在职人员。

新增设定点机构

省内长期异地:将原选定4家定点医疗机?就医调整为在居住地(市州统筹区内非跨县城)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同时可在居住地(市州统筹区内)的非直接结算定点服务机构中选择4家(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按规定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跨省长期异地:将原选定4家定点医疗机?就医调整为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住院费用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发生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按规定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同时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的非直接结算定点服务机构中选择4家(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按规定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如参保人员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六个省(市)居住,可在其居住省(市)内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

延长有效期限

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持异地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办理异地就医的,异地就医待遇长期有效;对于2018年1月31日前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省医保局自动将持异地户籍(身份证)或异地居住证办理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的异地待遇终止时间设为长期有效,其余情况可根据个人需求至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异地延期(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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