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2018年度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将于本月底结束。截至2月底,全市已有685万人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其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3万人。尚未缴费的居民应抓紧时间办理,以免影响医保报销待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和漏缴补缴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医疗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错过缴费期的居民,当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在补缴期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总体规划、属地管理,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
(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医疗待遇、统一信息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
(二)负责医疗费用结算,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负责与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规定核算大病保险资金;
(四)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