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本辖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医疗费用审核等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等工作。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
公安机关负责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政策,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督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残联、老龄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激励约束和监督考核机制。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基金筹集
第十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和漏缴补缴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医疗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错过缴费期的居民,当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在补缴期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由其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须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政府补助部分),不跨年度缴纳出生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出生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缴纳。
按年度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个人缴费按照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基金结余等情况适时调整。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驻济高等院校、市属中专及技工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录入信息、代收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参保、代收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三)学校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按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居民医疗保险费可通过济宁人社APP或自助服务终端缴纳。
第十三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扶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直接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16年1月22日前确定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享受政府补助,其中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再生育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助;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新出现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不享受政府补助。以上人员资格认定由相关部门负责。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济宁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济政发〔2008〕20号)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或用人单位、乡镇(街道)、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对特殊人群或其他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资助。
第十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中央、省政府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补助。市政府补助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补足。
高等院校、市属中专和技工院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个人不另外缴费,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省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资助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国家、省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个人账户医疗待遇、分娩医疗待遇和无责任人意外伤害医疗待遇等。
第十八条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使用省规定特效药的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