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出台的《办法》对外地户籍居民参保政策、新生儿参保政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办法均有所调整。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各县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市级财政专户。据了解,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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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暂设两个档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已取得泰安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随父母(至少一方取得泰安市居住证)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可按规定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资金来源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三项,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暂设两个档次,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一个档次。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另行公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居民的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期可适当延长至次年2月底。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鼓励居民按时连续参保缴费,2015年以来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可选择按二档(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一档)全额补缴2015年以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只按二档(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一档)补缴2015年以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补缴之日起30日(欠缴年限每增加一年相应增加等待期3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与往年相比,新出台的《办法》对外地户籍居民参保政策、和新生儿参保政策均有所调整。按照要求,持居住证参保的外地户籍居民,须在取得居住证当年集中缴费期缴纳次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参保时只补缴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新生儿按照要求,应自出生之日起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生之日六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六个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新参保自出生年度起补缴。
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等。参保居民按时足额缴费后,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因患病发生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费用合并计算,且不超过年度最高限额。
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0%、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5%、65%。转诊转院医疗待遇。市内转诊转院的,仅执行最高级别医院一次起付标准费用。此外,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1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实际补助10000元。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要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自2018年度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各县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区滚存结余基金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的一部分,暂时留存县市区,以后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适时上解市级财政专户,由市级统筹使用。实行统收统支前各县市区居民医保基金缺口由县市区财政自行解决。基金支出实行申请拨付制度,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计划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市财政部门应予及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