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株洲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株洲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发布时间:2023-09-19 21:11:33

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筹资机制

(一)统筹层次。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二)筹资标准。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市人社、卫生计生会同财政部门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在大病保险起步阶段,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5%。

(三)筹资方式。按照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向各县市区下达大病保险资金上解任务,各县市区应将上解大病保险资金及时缴入市财政设立的大病保险资金账户。

(四)资金来源。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县市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县市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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