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清远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清远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发布时间:2023-09-14 07:52:18

清远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起付标准(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本地住院起付标准

异地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150-300元

600元

900元

600元

900元

1200元

本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住院费用的15%进行核定,低于150元的按150元收取,高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限额为5.5万元

类别

本地住院(含退休异地定居人员定居地住院)

异地住院

报销比例

个人自付

报销比例

个人自付

退休

90%

10%

70%

30%

在职

87%

13%

67%

33%

补充医疗保险:5.5万元-60万元

类别

本地住院(含退休异地定居人员定居地住院)

异地住院

报销比例

个人自付

报销比例

个人自付

全部

95%

5%

75%

25%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不足半年的,期间实际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倍;连续参保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期间实际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连续参保满一年的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实际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限额由“基本医疗费用限额”全部变更为实际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实际支付金额20万元

市内住院报销比例

市外住院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90%

75%

55%

80%

65%

45%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大病补充保险进行二次报销。年度实际支付限额(含统筹支付)为50万元。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

补充报销比例

市内

市外

1万元~2万元(含)

50%

40%

2万元~5万元(含)

55%

45%

5万元~10万元(含)

60%

50%

1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

70%

60%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为纳入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费用支付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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