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九江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九江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发布时间:2023-09-14 13:50:10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实现“多险合一”信息系统的上线,我市在对全市各地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并于5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预计将于7月正式实施。

办法通过“八个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缴费年限、统一接续转移、统一个人账户、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异地就医管理、统一经办与结算,对我市历年出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纳,并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在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缴费年限、统一接续转移以及统一经办与结算四个方面,我市主要对既往政策规定进行了归纳,原政策不变,未作调整。

在统一个人账户上,我市将原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由4档(在职职工34岁以下3.2%、35岁∽44岁3.5%、45岁∽退休前4%,退休人员5%)调整为2档(在职职工3.5%、退休人员5%)。

在统一筹资标准上,我市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退休人员的筹资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他各类人员的筹资标准,按照既往政策进行了归纳,原政策标准不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筹资政策,由原来的退休后个人和单位均不缴费的政策,调整为: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的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的,其人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总人数予以补差缴费,所有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在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办法上,将原来全市各地多种形式的缴费办法(按月缴费、按年缴费、财政划拨、单位直接缴费等)统一调整为省里要求的“改拨为缴”,各级财政应将有关财政供养单位应缴医疗保险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及时拨付至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

在统一待遇水平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大病保险原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基本维持原政策不变。将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6万元。将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19万元。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及部分病种年度限额进行了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由原15种增至21种,新增了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克罗恩氏病、扩张性心肌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脑中风(脑梗塞、脑溢血、脑血栓)、变应性亚败血症6种慢性病。将精神病的年度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6000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年度限额由25000元提高至75000元。其他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限额及支付比例等待遇不变。提高了参保患者住院个人首先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同时将住院医疗中乙类药品和乙类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费用比例由15%下调至10%。住院起付线调整情况见下表:

备注:(1)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自付。(2)年度内跨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住院医疗的次数支付对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如:首次住院在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次住院在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

不同缴费比例参保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不同,其享受的医保待遇也不相同。各类缴费人群在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调整情况如下:

在统一异地就医管理上,我市对转诊转院、外地出差或探亲期间的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管理进行了调整。对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外地出差或探亲期间急诊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取消了“医疗保险政策范转内医疗总费用转省内就医的个人先自付10%、转省外就医个人先自付15%,以及由县区转市级就医的个人先自付的政策”。统一规定为:办理相关手续后,在省内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按80%支付、属于大病保险的部分按85%支付。办理相关手续后,在省外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按75%支付、属于大病保险的部分按85%支付。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省内或省外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按60%支付、属于大病保险的部分按60%支付。原其他有关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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