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
重庆市大病医保怎么办理?
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它是政府组织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是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问:参保人员还需要缴纳费用吗?
答: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条件(医疗救助对象):
1、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城乡孤儿特困供养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4、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5、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6、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
7、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申请所需材料与申请流程:
1、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凭有效身份证明、城乡低保证、五保证或重点优抚证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缴费参保,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区县民政局核对身份无误后给予资助,对象仅缴纳个人需出资部分即可参保。
2、门诊救助。普通疾病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乡镇民政申报备案。
3、住院救助。医疗机构确认需住院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保卡》和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3-84012469、6984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