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
办理条件
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保人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办理材料
㈠普通材料
①《医疗保险卡》
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
③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
④出院诊断证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证)
㈡特殊材料
⑴属工伤的
①参保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⑵属交通事故的
①交警部门证明材料(如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经济责任调解书等);
⑶被他人所伤的
①出事地公安部门证明,说明受伤原因;
⑷属于其他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①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
⑸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参保人、居民参保人及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妊娠在16周以下)女性参保人因妊娠并发症、流产、病理性引产住院的
①参保人住院期间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⑹参保人因宫外孕、葡萄胎等病理性妊娠住院的
①住院期间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
大病患者住院后提交申请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
第二步
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第三步
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参保待遇。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一个自然年度内(按出院日期核定)
大病保险保费按季度划拨。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每个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按本社保年度大病保险保费总额的25%生成《大病保险保费划拨明细表》、《大病保险保费划拨财务批次明细表》,经审批后交市社保局计划财务科。市社保局计划财务科在收到经审批后的上述表格以及承保机构开具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大病保险保费划拨给承保机构。承保机构每月10日前向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提供上月《佛山市大病保险收支情况统计报表》。
办理地点
所住医院医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