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我市企业负担,有效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8月1日起,我市下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两年内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据测算,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后,每年将为全市参保企业减少支出1.92亿元。
同时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255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下限按2732元执行。
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现缴费费率执行。
市区劳务派遣企业向单类别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应经备案确认后,按所派遣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向两类及以上工伤风险行业派遣用工的,统一按1.2%的基准费率执行。
费率调整后,我市工伤保险综合平均费率将下降0.23个百分点左右,预计全市为企业减负2000多万元,职工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影响。
据了解,我市明确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我市的“五险”缴费费率是养老保险:单位19%,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大病医疗救助:单位1%,个人6元;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5%;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生育保险0.5%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2016-2017年新政策及文件规定
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对退休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
企业职工辛苦工作了大半辈子,退休年纪亦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了。
在职期间交纳了社保养老保险金的职工,在退休之后是可按月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
下面就关于这个话题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扬州市退休职工从1月1日起涨工资,全市将有18.44万名企退人员享受到这一政策。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扬州市自1月1日起,对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分为四部分。
一是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不足45元按45元增加;三是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四是按上述标准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省规定苏中地区220元的,在不高于220元的范围内,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不满15年增加15元。
同时,按上述标准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
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超过3000元以上的,3001元至4000元部分、4001元至5000元部分、5001元以上部分,分别按6%、4%、2%计算的数额。
在普通调整基础上,对高龄人员再适当增发养老金。
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上述年龄段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此次调整惠及全市18.44万名退休职工,预计全年增加支出4.6亿元。
另外,全市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则从7月1日起,按照新的调整办法发放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