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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_扬州农村养老金计算方法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3 17:29:25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乡管理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包括: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

2、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为学生儿童、普通城乡居民两类。学生儿童包括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其中在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但不得重复参保。

二、统一参保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

(一)参保缴费方式

1、普通城乡居民和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以所在社区、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在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和相关缴费手续。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二)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原则上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期,各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缴费时间、缴费标准等信息。

2018年度参保缴费期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三、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

(一)个人缴费标准

1、普通城乡居民

个人缴费暂实行“一制两档”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设高档、低档两个标准),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缴费标准。

2018年度个人缴费低档标准为180元/人?年,个人缴费高档标准为300元/人?年。

原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可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档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个人缴费档次与享受的待遇水平挂钩。个人已经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费。

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按照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缴纳个人费用。

2、学生儿童

(1)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办法已另行发文。

(2)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201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人?年(享受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今后如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级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2、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3、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

四、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

从2018年元月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统一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关于调整医保结算年度过渡期有关事项

(一)已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一般居民、老年居民),于2018年4?6月缴纳2018年下半年和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个人缴费标准为450元。

上述人员2017年度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二)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并于2017年4月以后缴纳城镇居民医保费用且2017年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等待期结束之日起)?2018年12月31日,其中2018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待遇。

(三)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于2017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用,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其中2018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待遇。

(四)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并于2017年7月1日至本通知发文之日前按规定补缴原城镇居民医保费的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日起3个月以后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五)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除新生儿外,停止原城镇居民在非登记缴费期参保补缴费,2018年起执行新规定。

今年的参保缴费工作是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的首次,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集中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发动,讲清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确保应保尽保,开好头,起好步,为2018年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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