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由三种办法组成,即我们通常称的“原办法”、“新办法”、“试点办法”,以三种办法中的高值享受养老金。其中:新办法比原办法高出部分,要予以封顶限制。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退休的,准予计入高出部分的10%;2000犯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退休的,准予计入高出部分的20%;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退休的,准予计入高出部分的30%;以此延续计入,至2004年7月l日以后退休的,准予计入高出部分的50%,由于实行了试点办法,以后不再延续计入。
从2004年7月起,实行养老金试点计发办法。试点办法比原办法(原办法与新办法对比后的高值)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底退休的准予计入高出部分的10%;以后每年按20%的比例递增。2009年以后退休的,按实行计算的标准执行。
“原办法”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金人员,退休时以1995年末封存的档案工资,加上1996-1998年社平工资增量的40%(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退休的24元,1997年至1998年7月退休的5.76元,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退休的18.57元,共48.33元)为基数,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计发比例后,再加上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档案工资是等级工资的,工人l58.50元,干部160.50元,享受全薪待遇的162.50元;档案工资是岗位技能工资的,工人132.50元,干部134.50元,享受全薪待遇的136.50元)等待遇计发的养老金。
“新办法”是指按国发(1997)26号、市政府(1999)33号令及实施细则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根据某职工在岗时缴费情况及工作年限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存储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被保险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1996年6月30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
调整金:80元。
“试点办法”是2004年7月1日起按黑劳社发(2004)67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l%。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
退休年龄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
计发月数 | 233 | 230 | 226 | 223 | 220 | 216 | 212 | 208 | 204 | 199 | |
退休年龄 | 50 | 51 | 52 | 53 | 54 | 55 | 56 | 57 | 58 | 59 | |
计发月数 | 195 | 190 | 185 | 180 | 175 | 170 | 164 | 158 | 152 | 145 | |
退休年龄 | 60 | 61 | 62 | 63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70 |
计发月数 | 139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75 | 65 | 56 |
注:该表数位为国函【2004】36号确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