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根据《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规 [2020]29号)的规定,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于2020年1月起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调整对象:12月31日前(含本日)的退休人员从2020年1月开始调整;202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调整。
二、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定额增发60元。
2.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增发。
三、倾斜调整: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其中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部分每超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再加发1元。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2-15元≥15元。
2.2020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当年一次性加发720元;年龄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当年一次性加发132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当年一次性加发204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的,当年一次性加发264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当年一次性加发4200元;年满100周岁的,当年一次性加发7200元。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我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退休人员在领取退休金后,若对调整金有疑问的,请向属地社保局待遇核发科(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