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鞍山市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我市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者,每人每月增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者,每人每月增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者每人每月增113元,退职者每人每月增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者每人每月增90元,退职者每人每月增40元。
6、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者每人每月增45元,退职者每人每月增40元。
(三)除上述调整办法和标准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者,每人每月再增5元。
2、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者,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者,每人每月再增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者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者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者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