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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企业退休涨工资最新消息,宜宾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发布时间:2023-09-21 06:04:45

上涨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国家15年来坚持的一贯原则,具有社会进步的惯性。社会在进步和发展,退休人员也要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所以宜宾企业退休涨工资是肯定的。实际上每年的调整都是国家统一下发通知,各省市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实施。根据201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国家通知,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是按照2017年各省市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那么小编预测宜宾的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增长比例也应该在5%左右。那么宜宾企业退休涨工资涨多少钱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宜宾企业退休人员工资调整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由于宜宾企业退休涨工资方案官方未公布,小编暂先整理出2018年宜宾企业退休工资调整方案的信息。2018年宜宾企业退休工资调整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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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四川省人社厅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原退休费加发政策。

为做好政策衔接,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政策:符合国家及省政策规定的部分工作人员,其原来按月加发的退休费调整为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所需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的范围是什么?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并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并且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参照处理。

对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可在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其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

一次性退休补贴如何计算?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举例来说,假设张某在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了省劳模荣誉称号,在时从正处级岗位退休,

那么他退休时的一次退休补贴=2014年9月张三所在单位正处级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按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时,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只能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将各个计发比例累加计算。

但是,按上述办法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与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一、可提高计发比例5%的对象

1.获得1984年前省科学技术成果三等、四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 在西藏和我省藏区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驻地海拔高度为准)。

3.获得一次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队军以上(不含中央军委)机关记一等功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4.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5.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6.获得农业部授予的“农牧渔业丰收奖”二、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7.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

8.高等院校中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且被评聘为副教授(含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并具备川人专函〔1991〕443号文件规定相应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可提高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三等、四等奖,获得1984年前省科技成果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退休时保持荣誉的。

3.在西藏和我省藏区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驻地海拔高度为准)。

4.两次或两次以上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荣誉称号并均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队军以上(不含中央军委)单位授予战斗英雄、一等功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5.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6.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7. 获得农业部授予的“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三、可提高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国务院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以及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四、退休后执行在职基本工资原标准100%的对象及计发比例

1.管理期限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

计发比例=100%-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规定计算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

五、提高计发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累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20年(女性15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具体提高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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