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丽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_丽江农村养老金计算方法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20 17:24:27

丽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9〕19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11〕165号)文件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坚持以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年度计划,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并对街道、乡镇事务所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街道、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社区、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委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编办、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人口和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本市城镇、农村户籍年满十六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和社区、村协办员代填,但需本人签字、签章、留存指纹确认。

第七条社区、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社区、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街道、乡镇事务所。参保城乡居民本人也可持上述材料到街道、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街道、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在7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和指纹印证系统。

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和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社区、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社区、村协办员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变更登记表》上报街道、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街道、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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