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变更的信息录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变更表》上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市县(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社区、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市、县(区)转移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受市县(区)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消户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社区、村协办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街道、乡镇事务所,街道、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新农保信息系统,在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可将需要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可对农村居民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补助总和每年不超过个人缴费最高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规定上限,补助总和每年不超过个人缴费最高档。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每人每月55元,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2.省财政补贴。省级财政对缴费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
3.市、县(区)级财政补贴。市、县(区)级财政实行鼓励性缴费补贴政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参保缴费人员,以200元为起点,对城镇居民选择缴费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的缴费补贴。对农村居民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2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30%、县(区)级财政承担70%;累计缴费15年以上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四章保险费收缴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已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度缴费。保险费申报和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11月30日,参保人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存入银行。
第十五条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生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信息导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扣款金额计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街道、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社区、村协办员,社区、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信息系统自动清除应缴费信息,待其重新续交后,接续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和村集体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社区、乡镇事务所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资助明细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应将资助或补助金额存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街道、乡镇事务所将《资助明细表》、《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资助明细表》、《集体补助表》上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给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计入个人账户,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资助汇总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社区、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并由社区、村协办员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街道、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街道、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