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肇庆农村养老保险网上缴费流程和报销比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6 05:13:44

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肇庆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

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200元/次;二级医院800元/次;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下同)400元/次。转诊市外医院起付线为市内同级医院起付线的120%。

(二)住院支付比例:

1.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级医院在职91%、退休93%;二级医院在职85%、退休90%;三级医院在职80%、退休85%;治疗恶性肿瘤的,报销比例再提高5%。

2.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转诊制度,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1)入院前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出并经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转诊到本市认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

(2)入院前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到本市认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到非本市认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25个百分点。

3.长期在市外居住生活的退休职工和单位派驻市外工作的在职参保人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核报;参保人转诊到备案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市外转诊规定执行。

4. 参保人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急诊抢救除外),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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