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个人按什么标准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3.政府对参保人缴费如何进行补贴?
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如何计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支付,直至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每人每月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5.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和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理。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如何领取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丧葬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