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东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
2、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费用;
3、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
4、医保规定的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东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报销
一、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除纳入单独补偿范围的大病特药外,均统一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个人自付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二、补偿标准
起付标准为1.6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门诊(含急诊)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负担25%,退休人员负担2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1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比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45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及相关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及精神病人(以下简称门诊大病)发生的费用,每个医疗年度按一次住院管理和结算,且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首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5%;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2%。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目前最高限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