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淮南农村养老保险网上缴费流程和报销比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1 08:46:04

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从2020年1月起,将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80元,缴费300元补贴95元,缴费400元补贴110元,缴费500元补贴115元,缴费600元补贴120元,缴费700元补贴125元,缴费800元补贴130元,缴费900元补贴135元,缴费1000元补贴210元,缴费1500元补贴240元,缴费2000元补贴280元,缴费3000元及以上的补贴320元。

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缴费档次在1000元以下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区级财政承担60元。缴费档次在1000元及其以上,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区级财政承担80元。

第六条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按最低档次缴费,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参保人承担40%、区级财政承担60%。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由区级财政按200元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由区级财政在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另给予每年不低于50元缴费补贴。

城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绝症、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参保人,区级财政按最低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费全部;

(二)各级政府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和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补助;

(四)以上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八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九条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城乡居民,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淮府[2012]年77号)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费不享受财政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对新增领取待遇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第十条 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5元。70岁-79岁人员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岁-89岁人员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加发20元;90岁及以上人员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加发4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1年,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各段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承担70元/月,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缴费档次和待遇水平根据中央和省政策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死亡人员近亲属从参保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死亡人员火化证申领丧葬补助金(少数民族按照政策提供相关证明),逾期不予支付。参保人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不含加发基础养老金)。丧葬补助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经办机构并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生存资格认证。

第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按季度在政府网站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市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金支付。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由各区负责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区一般选择一家金融服务合作机构,并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凤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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