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那么2018年广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广州公租房网上申请流程有哪些?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穗住保〔2014〕13号)(下称新《细则》)于2017年2月有效期届满,近日,广州市政府下发了修订版的新《细则》。
新《细则》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的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外,双特困家庭在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面向各类人群的公租房申请条件:
来穗人员 | 以下两类人可以申请: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6目条件。 |
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家庭) | 以下两类人可以申请: 一、以下条件须同时符合: (一)广州市户籍; (二)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五)申请人在本市(含在穗部属、省属单位)工作,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同)半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二、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新就业无房职工(单位整租) | 以下条件须同时符合: (一)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三)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