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标准
襄阳市低保标准
襄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430元/人/月。
襄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280元/人/月。
温馨提示:
凡襄阳市城乡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襄阳市低保标准的,并具有襄阳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咨询或者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农村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城区480元/月,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430元/月,南漳县、谷城县、保康县410元/月。
农村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城区300元/月,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南漳县、谷城县280元/月,保康县220元/月。
办理条件
城市低保申办条件
1.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2. 符合当地重大疾病救助病种规定。
农村低保申办条件
1.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2.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因灾、因病及其它原因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救助对象。
襄阳城乡低保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低保申请材料
1.提出书面申请
2.户口本
3.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类证明
5.身份证伤残人员提供残疾证,优待证,在校学生证等证明
6.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7.《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城乡低收入和低保,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同时,填写《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作为申请人同意授权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书面凭证。
2.乡、镇(街道)经办机构调查审核。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基本符合条件的,组织所在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
3.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根据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由乡镇办事处驻村(社区)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老党员等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村(居)委员会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低收入家庭呈报审批表》或《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到县级低保工作机构。
4.申请核对。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低收入、城乡低保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集中汇总后,填写《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受区民政局的委托,将申请对象经济状况查询表,分送到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查询,依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比对,出具《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论报告书》。县市民政局对需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的申请人,按照上述方式呈报。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低保工作机构接到上报材料后开展初审,需要再次入户核查的,要迅速组织人员入户核查。根据核对中心出具的《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论报告书》,定期提交民政部门评审委员会(小组)评审。批准享受低收入或低保待遇的对象,通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代发《襄阳市低收入家庭证》或《襄阳市社会救助证》及银行存折;没有批准的对象,通过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