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化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7〕7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2017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由400元提高到43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40元提高到2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由2960元提高到315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132元提高到142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2017年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由4000元提高到470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为560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原则分失能、半失能和全自理三个档次,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原则上不享受照料护理待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三、新的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加大对预算执行及结余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