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
二、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办法)〉的通知》(濮政〔2011〕54号)。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
(二)我市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430元,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150元;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四、办理材料
凡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五、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六、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5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30
七、联系电话
县级民政部门低保股电话:
濮阳县3231223(城保)、3272167(农保)
清丰县7217952
南乐县8756378(城保)、8756380(农保)
范县8757155
台前县2200908
华龙区8955900
开发区4631432
工业园区8779770
示范区8790203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凡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民主评议后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村(居)民委员会在显要位置集中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以及监督电话等进行长期公示。
(五)发放。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