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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低保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20 08:31:31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规范。

一、城市低保工作原则

城市低保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

2、保障基本生活;

3、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5、公开、公平、公正。

二、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郑州市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市城市低保工作。制定全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全市低保标准;编制全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全市城市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城市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城市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城市低保信息系统;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待遇申请的审核,指导居委会开展城市低保工作;定期核查本辖区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管理审批机关)委托,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的低保申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基本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跟踪核查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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